散剂
附录Ⅰ B. 散剂
散剂系指一种或多种药材混合制成的粉末状制剂,分为内服散剂和外用散剂。
散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。
  一、供制散剂的药材均应粉碎。一般散剂应为细粉,儿科及外用散剂应为最细粉。
二、散剂应干燥、疏松、混合均匀、色泽一致。如含有毒性药或贵重药的散剂时,
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。
三、用于深部组织创伤及溃疡面的外用散剂,应在清洁避菌环境下配制。
四、一般散剂应密闭贮藏,含挥发性药物或易吸潮药物的散剂应密封贮藏。
【均匀度】 取供试品适量置光滑纸上,平铺约5cm<2>,将其表面压平,在亮处
观察,应呈现均匀的色泽,无花纹、色斑。
【水分】 取供试品照水分测定法(附录Ⅸ H)测定。除另有规定外,不得过9.0%。
【装量差异】 单剂量分装的散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表中规定。
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┯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
标示装量 │ 装量差异限度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0.1g或0.1g以下 │ ±15%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0.1g以上至0.5g │ ±10%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0.5g以上至1.5g │ ±8%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1.5g以上至6g │ ±7%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6g以上 │ ±5%
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┷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
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(瓶),分别称定每袋(瓶)内容物的重量,每袋(瓶)的
重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,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(瓶),并不得有1袋(瓶)超出限度
一倍。
多剂量分装的散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(附录Ⅻ C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
【微生物限度】 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(附录ⅩⅢ C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