酊剂
附录Ⅰ N. 酊剂

酊剂系指药物用规定浓度的乙醇提取或溶解而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,亦可用流浸膏
稀释制成。
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。
一、除另有规定外,含有毒性药的酊剂,每100ml应相当于原药物10g;其他酊剂,每
100ml相当于原药物20g。
二、含有毒性药的酊剂,其有效成分明确者,应根据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调整,使
符合各该酊剂项下的规定。
三、酊剂可用溶解法、稀释法、浸渍法或渗漉法制备。
(1) 溶解法或稀释法 取药物粉末或流浸膏,加规定浓度的乙醇适量,溶解或稀释,
静置,必要时滤过,即得。 
(2) 浸渍法 取适当粉碎的药材,置有盖容器中,加入溶剂适量,密盖,搅拌或振
摇,浸渍3~5日或规定的时间,倾取上清液,再加入溶剂适量,依法浸渍至有效成分充
分浸出,合并浸出液,加溶剂至规定量后,静置24小时,滤过,即得。
(3) 渗漉法 照流浸膏剂项下的方法(附录Ⅰ O),用溶剂适量渗漉,至流出液达
到规定量后,静置,滤过,即得。
四、酊剂应制定乙醇量项目的检查。
五、酊剂久置产生沉淀时,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情况下,
可滤过除去沉淀。
六、酊剂应置遮光容器内密封,在阴凉处贮藏。
【甲醇量检查法】 照甲醇量检查法(附录Ⅸ T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
【装量】 照最低装量检查法(附录Ⅻ C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
【微生物限度】 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(附录ⅩⅢ C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